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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凡替尼对比卡培他滨治疗胆道癌疗效和安全性临床研究

评价索凡替尼对比卡培他滨二线治疗胆道癌患者疗效和安全性的随机、开放、多中心的II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性别
男女不限
年龄
18-75
适应症
胆道癌

药物名称 索凡替尼胶囊

研究目的 评价索凡替尼对比卡培他滨二线治疗不能手术切除或转移性胆道癌患者的疗效和安全性

入选标准
1 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执行任何试验规定程序之前须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75岁(含);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能手术切除或转移性胆道癌患者,包括肝内胆管癌(IHCC),肝外胆管癌(EHCC)和胆囊癌(GBC);

4 患者既往一线标准系统化疗失败。

一线标准化疗方案定义为吉西他滨联合铂类的两药联合方案。

一线标准化疗失败的定义为:治疗过程中或末次治疗后6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

或治疗过程中因为毒副作用不可耐受。

注:a.一线的治疗用药时间≥1个周期的联合化疗药物;

b.允许前期进行新辅助或辅助化疗。

如果新辅助/辅助治疗期间或治疗结束后6个月以内出现疾病进展/复发,则认为新辅助/辅助治疗是针对进展性疾病的一线全身化疗失败;

c.既往的一线标准化疗不包含抗血管生成的小分子抑制剂或者单抗及肿瘤免疫相关的药物;

5 ECOG体力状况0或1分;

6 肝功能(Child-pugh改良分级法)评分<7分;

7 明确有符合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1.1)要求的有可测量(或可评价)病灶;

8 预期生存≥12周;

9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患者自愿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用药90天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例如双重屏障式避孕方法、避孕套、口服或注射避孕药物、宫内节育器等。

所有女性患者将被认为具有生育能力,除非该女性患者已自然绝经、已行人工绝经或绝育术(如子宫切除、双侧附件切除或放射性卵巢照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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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标准
1 研究治疗开始前4周内接受过已获批的或在研的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根治性放疗、生物免疫治疗、靶向治疗、中药治疗(说明书有明确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经过1周洗脱期也可入组)等;

2 随机分组开始前接受过除吉西他滨联合铂类的(如氟尿嘧啶类为基础的化疗)之外的其他系统化疗(新辅助或辅助化疗,6个月内没有失败的除外);

或接受过肿瘤免疫的药物治疗,如PD-1,PD-L1等;

3 随机分组开始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手术或有创的治疗或操作(静脉置管、穿刺引流等除外);

4 随机分组前60天内实施过重大外科手术或者手术切口没有完全愈合;

5 随机分组开始前4周内接受过肝动脉介入栓塞、肝转移灶冷冻消融术或射频消融术等局部抗肿瘤治疗;

6 出现以下任一实验室检查异常: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或血小板<100×109/L或血红蛋白<90g/L;

血清总胆红素≥1.5倍的正常值参考范围上限(×ULN);

无肝转移时,谷丙转氨酶(ALT)和/或谷草转氨酶(AST)≥1.5×ULN;

肝转移时ALT和/或AST≥3×ULN;

血清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50mL/min(按照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见附件2);

尿常规检查示尿蛋白≥2+或24小时尿蛋白定量≥1g;

7 不能控制的恶性腹水(定义为经研究者判断不能通过利尿剂或者穿刺的方法得到控制的腹水);

8 研究者确定肝脏转移灶占肝脏总体积的一半或一半以上;

9 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电解质异常;

10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或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11 患者目前存在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规定为: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

12 患者目前存在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经过正规治疗后,空腹血葡萄糖浓度≥CTCAE2级);

13 患者目前有任何影响药物吸收的疾病或状态,或患者不能口服给药;

14 患者目前存在胃及十二指肠活动性溃疡、溃疡性结肠炎等消化道疾病或未切除的肿瘤存在活动出血,或研究者判定的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穿孔的其他状况;

15 随机分组前3个月内具有明显出血倾向证据或病史的患者(3个月内出血>30mL,出现呕血、黑粪、便血)、咯血(4周内>5mL的新鲜血液)或者12个月内发生过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卒中事件和/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16 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随机分组前6个月内急性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心绞痛或者冠脉搭桥术;

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NYHA)分级>2级;

需要药物治疗的室性心律失常;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17 在过去5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根治术后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18 随机分组前2周内有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CTCAE2级感染);

19 已知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20 已知有临床意义的肝病病史,包括病毒性肝炎[已知为乙型肝炎病毒(HBV)携带者必须排除活动性HBV感染,即HBVDNA阳性(>1×104拷贝/mL或者>2000IU/mL);

已知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且HCVRNA阳性(>1×103拷贝/mL),或其它肝炎、肝硬化;

21 患者目前存在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既往有脑转移;

22 由于任何既往抗癌治疗引起的高于CTCAE1级以上的未缓解的毒性反应,不包括脱发和奥沙利铂引起的≤2级的神经毒性;

23 随机分组前4周内参加过其它国内尚未获批或未上市的药物临床试验且接受了相应试验药物治疗;

24 妊娠(用药前妊娠检测阳性)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25 随机分组前14天内接受过输血治疗、血液制品及造血因子,如白蛋白和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等;

26 首次服药前60天内接受近距离放射疗法(放射粒子植入);

27 任何其它疾病,有临床显著意义的代谢异常?体格检查异常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根据研究者判断,有理由怀疑患者具有不适合使用研究药物的某种疾病或状态(比如有具有癫痫发作并需要治疗),或者将会影响研究结果的解读,或者使患者处于高风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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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信息
徐建明
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307医院
以上信息来源于“药物临床实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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