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评价ICP-022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多中心、开放性临床试验
一项评价ICP-022治疗复发或难治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淋巴细胞淋巴瘤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多中心、开放性临床试验
药物名称 ICP-022
研究目的 1.评价ICP-022治疗复发或难治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淋巴细胞淋巴瘤的安全性2.评价ICP-022治疗复发或难治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淋巴细胞淋巴瘤的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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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18岁,性别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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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IWCLL2008标准,通过流式细胞术或组织病理确诊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淋巴细胞淋巴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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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接受过≥1种不同化疗和/或靶向药物治疗失败的、有治疗指征的、复发或难治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淋巴细胞淋巴瘤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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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的计算机化断层成像/核磁共振成像(CT/MRI)检测有可测量的病灶:至少有一个淋巴结最大轴线超过1.5cm,并且有2个可测量的垂直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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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G体力评分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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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确认对最近一次治疗无效或缓解后发生疾病进展的病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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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以下标准:a) 在最近7天内无生长因子支持治疗或输血的情况下血常规符合: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75×109/L,血小板≥50×109/L;
b) 血生化:总胆红素≤2倍ULN(除非确诊吉尔伯特综合征),AST或ALT≤2.5倍ULN;
血清肌酐≤1.5倍ULN;
血清淀粉酶≤1.5倍ULN;
c)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1.5倍U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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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生存时间≥4个月;
9
试验筛选前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1
目前或既往患有其他恶性肿瘤,除非进行了根治性治疗且有近5年内无复发转移的证据;
2
中枢神经系统(CNS)受累或存在此类病史;
3
任何Richter转化病史;
4
在开始服用试验药物前7日内使用抗肿瘤为目的的糖皮质激素(剂量等于或高于20mg/日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或4周内使用化学疗法、靶向治疗或放疗、抗肿瘤作用的中草药(在说明书中有明确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如复方斑蝥胶囊)或抗体类为基础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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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抗肿瘤治疗的非血液学毒性未恢复至≤1级(脱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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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法控制的或重要的心血管疾病,包括:a)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的6个月内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级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或者在筛选时存在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b)原发性心肌病(如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致心律失常性右室心肌病、限制型心肌病、未定型心肌病);
c)有临床意义的QTc间期延长病史,或筛选期QTc间期女性>470ms、男性>450ms;
d)难以控制的高血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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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前2个月内有活动性出血,或正在服用抗凝血/血小板药物,或者研究者认为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有出血危险的食道静脉曲张、有局部活动性溃疡病灶、大便潜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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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蛋白≥2+且24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查≥2g/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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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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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上明显的胃肠道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肠梗阻等),或全胃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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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6个月以内接受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或移植后合并有相关活动性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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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器官移植病史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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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前6周内进行过外科大手术,但以诊断为目的的检查不认为是外科手术。
插入血管通路装置将豁免于此排除标准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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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性感染或未控制的HBV(HBsAg阳性和/或HBcAb阳性且HBVDNA滴度阳性)、HCVAb阳性、HIV/AIDS(AcquiredImmuneDeficiencySyndrome)或其他严重感染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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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或目前有肺纤维化史、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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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接受过BTK抑制剂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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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用研究药物之前6个月内有中风或颅内出血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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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精神或认知障碍,可能会限制其对知情同意书的理解、执行以及研究的依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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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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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哺乳期女性,或整个研究期间至结束服用研究药物180天以内不愿采取避孕措施的育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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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服用细胞色素P450CYP3A中重度抑制作用或强诱导作用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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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