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L-A167注射液治疗复发难治恶性淋巴瘤的I期研究
KL-A167注射液在复发难治恶性淋巴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Ⅰ期临床研究
药物名称 KL-A167注射液
研究目的 评估KL-A167注射液在复发难治恶性淋巴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1
年龄≥18岁,≤65岁
2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复发难治进展的淋巴瘤患者,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且必须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
3
采用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量表评分为0~1分(见附件4),预计生存期≥3个月
4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a)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1.0×109/L;
血小板计数(PLT)≥50×109/L;
血红蛋白浓度≥7.0g/dL;
b)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倍正常值上限(ULN);
总胆红素(TBIL)≤1.5×ULN;
对于有肝转移患者,ALT和AST≤5倍ULN;
对于有肝转移或者Gilbert综合征患者,TBIL≤3×ULN;
c) 肾功能:血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45mL/min(应用标准的Cockcroft-Gault公式);
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正常上限10s和凝血酶原时间(PT)≤正常上限3s;
e) 促甲状腺激素(TSH)或游离甲状腺素(FT4)或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均在正常值±10%范围内
5
既往使用过化疗药物者,需停药4周以上(丝裂霉素或亚硝基脲类,需停药6周以上),且从以前的毒性反应中恢复;
接受过手术、分子靶向治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姑息性放疗者需治疗结束4周以上,使用过抗体类药物者需停药12周以上,且一般身体状况已恢复
6
在研究期间及给药结束后6个月内,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无论男女)须接受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
7
可以提供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1
有过敏性疾病、严重药物过敏史、已知对大分子蛋白制剂或KL-A167注射液处方中任何组分过敏者
2
有第二原发肿瘤者(已治愈且5年内未复发的非黑色素瘤原位皮肤癌、原位宫颈癌和胃肠道粘膜内癌除外)
3
肿瘤合并有中枢神经系统侵犯者
4
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类风湿关节炎,肺间质纤维化,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低下;
患有白癜风或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可纳入;
需要支气管扩张剂和/或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则不能纳入)
5
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接受全身、或可吸收的局部激素治疗以达到免疫抑制目的(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并在研究用药前4周内仍在继续使用的
6
并发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性或活动性感染)的患者(如:需静脉滴注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药物等)
7
伴有严重的内科疾病者,如Ⅱ级及以上心功能异常(NYHA标准)、缺血性心脏病(如心肌梗塞或心绞痛)等心血管疾病,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0mmol/L和/或糖化血红蛋白(HbA1c)≥8%),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
8
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者
9
慢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
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而HBVDNA拷贝数超过正常检测值上限;
或慢性丙型肝炎血液筛查阳性(HCV抗体阳性)
10
已知有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病史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11
在研究期间可能会接受其他全身抗肿瘤治疗
12
既往曾接受过抗PD-1抗体、抗PD-L1抗体、抗PD-L2抗体、car-T细胞治疗或其他针对免疫调节受体制剂的药物治疗
13
曾接受免疫治疗出现免疫相关不良反应≥3级者
14
曾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6个月以内、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者
15
两周内用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或输成分血的患者
16
当前存在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包括痴呆),影响判断力或影响相关信息收集,或既往确诊癫痫
17
有明确的酒精或药物滥用史者
18
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
19
研究前1个月内接受过其他药物临床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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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