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L-A167注射液治疗晚期实体瘤的Ia期研究
KL-A167注射液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Ⅰa期临床研究
药物名称 KL-A167注射液
研究目的 评估KL-A167注射液单药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Ib期推荐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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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18岁,性别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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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组织学明确诊断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采用第8版TNM分期),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或拒绝标准治疗的患者,且存在至少一个符合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v1.1的可评估病灶
3
经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0~1分,预计生存期≥3个月
4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a)血常规:白细胞计数(WBC)≥4.0×109/L;
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1.5×109/L;
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
血红蛋白浓度≥9.0g/dL;
(肝癌患者可接受白细胞计数(WBC)≥3.05×109/L,血小板计数(PLT)≥70×109/L);
b)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倍正常值上限(ULN);
对于肝癌或者肝转移患者,ALT和AST≤5倍ULN;
总胆红素(TBIL)≤1.5×ULN;
对于肝癌、肝转移或者Gilbert综合症患者,TBIL≤3×ULN;
c)肾功能:血肌酐(CREA)≤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45mL/min(应用标准的Cockcroft-Gault公式);
d)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e)促甲状腺素(TSH)或游离甲状腺素(FT4)均在正常值±10%范围内;
f)血清白蛋白≥2.8g/dL
5
既往使用过化疗药物者,需停药4周以上(丝裂霉素或亚硝基脲类,需停药6周以上),且若发生化疗毒性反应(脱发除外)需恢复至≤1级;
接受过手术、分子靶向治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者需治疗结束至少1周,接受过姑息性放疗者需治疗结束2周以上,且一般身体状况已恢复
6
2周内未接受输血、血液制品或血液细胞生长因子如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等专科处理
7
在研究期间及给药结束后3个月内,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无论男女)须接受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
8
经本人同意并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1
有过敏性疾病、严重药物过敏史、已知对大分子蛋白制剂或KL-A167注射液处方中任何组分过敏者
2
有第二原发肿瘤者(已治愈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子宫颈癌和胃肠道粘膜内癌除外)
3
已知的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pithelialgrowthfactorreceptor,EGFR)突变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naplasticlymphomakinase,ALK)重排的肺癌患者
4
合并有临床症状的未经控制的肿瘤脑转移者
5
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如以下,但不局限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降低;
受试者患有白癜风或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可纳入;
受试者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则不能纳入)
6
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或可吸收的局部激素治疗以达到免疫抑制目的(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并在入组前2周内仍在继续使用的
7
并发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性或活动性感染)的患者(如:需静脉滴注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药物等)
8
伴有严重的内科疾病者,如Ⅱ级及以上心功能异常(NYHA标准)、缺血性心脏病(如心肌梗塞或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等心血管疾病,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0mmol/L)、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
9
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者
10
先天或后天免疫功能缺陷(如HIV感染者),或活动性肝炎者
11
在研究期间可能会接受其他全身抗肿瘤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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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曾接受过其他PD-1/PD-L1抗体治疗或其他针对免疫调节受体制剂的药物治疗
13
曾接受免疫治疗出现免疫相关不良反应≥3级者
14
曾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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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存在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包括痴呆),影响判断力或影响相关信息收集,或既往确诊癫痫
16
有明确的酒精或药物滥用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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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
18
研究前1个月内接受过其他临床研究药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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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