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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L1药物LP002注射液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Ia期临床试验

重组人源化抗PD-L1单克隆抗体LP002注射液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耐受性及药代动力学的Ia期临床试验

基本信息
性别
男女不限
年龄
18以上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药物名称 LP002注射液

研究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1.评价LP002注射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2.探索LP002注射剂的最大耐受剂量(MaximalToleratedDose,MTD),确定2期推荐剂量(RecommendedPhase2Dose,RP2D);次要研究目的:1.观察LP002注射剂的药代动力学(Pharmacokinetics,PK)特征;2.通过测试抗药物抗体(Anti-drugantibody,ADA)的产生来评估LP002注射剂的免疫原性;3.初步评价LP002注射液的抗肿瘤疗效;探索性目的:探索LP002注射液的药效学特征。

入选标准

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本研究并愿意遵循而且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男女不限,年龄≥18岁;

3 患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经标准治疗失败后进展,或无法接受/没有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0或1的患者;

5 预期生存至少3个月;

6 根据实体瘤评价标准(RECISTv1.1),受试者须有可测量病灶;

7 如曾接受过抗肿瘤治疗,需满足以下情况:全身放射治疗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3周,局部放射治疗或骨转移的放射治疗间隔≥2周。

在本研究首次给药前8周内未服用放射药剂;

既往化疗及既往靶向治疗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4周,或间隔≥药物5个半衰期(以先发生者为准);

免疫治疗、生物治疗(肿瘤疫苗、细胞因子、或控制癌症的生长因子)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6周;

8 有适宜的器官及造血功能,根据以下实验室检查无严重的心、肺、肝、肾功能异常和免疫缺陷:嗜中性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白细胞绝对计数(WBC)≥3.0×109/L;

血小板≥90×109/L;

血红蛋白≥90g/L;

血清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ULN);

AST和ALT≤2.5倍ULN,肝癌或肝转移患者≤5倍ULN;

血清总胆红素(TBIL)≤1.5倍ULN;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2倍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PT)≤1.5倍ULN(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疗的病人除外);

9 男性受试者和育龄期女受试者应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最后一次给药后3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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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标准

1 在入组前5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者,除了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痊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

2 曾有中枢神经系统(CentralNervousSystem,CNS)转移的受试者;

3 以往治疗的非血液学不良反应未能恢复至CTCAE4.03等级评分≤1级,除残留的脱发效应之外;

4 曾接受抗PD-1、或PD-L1、或CTLA-4治疗的患者;

5 患有活动性、或有病史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炎、银屑病、无法控制的哮喘等),或高风险(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患者。

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入组: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I型糖尿病患者;

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10%以下的皮疹等);

6 预期在本研究期间包括28天筛选期有重大手术的患者;

7 入组前14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剂量相当于>10mg强的松/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

以下情况允许入组: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允许短期(≤7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8 现患有突发性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病或肺炎,肺纤维化,急性肺部疾病等,由于放疗诱发局部间质性肺炎除外;

9 经治疗未控制稳定的系统性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

10 有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史,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或干细胞移植史;

11 曾有肺结核病史者,或筛选时患有肺结核疾病者;

12 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期或活动性丙型肝炎患者。

乙肝病毒携带者、经药物治疗后稳定的乙肝(DNA滴度不得高于50IU/mL)和已治愈的丙肝患者(需要HCVRNA检测阴性)可以入组;

13 首次给药前4周内有严重感染者,或前2周内出现活动性感染需要口服或静脉接受抗生素治疗的患者;

14 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或已知对任何试验药物组成成分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者(CTCAE4.03分级大于3级);

15 入组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

16 近1年内有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史;

17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依从性差者;

18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9 研究者认为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该试验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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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信息
胡夕春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以上信息来源于“药物临床实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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