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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SHR-1701治疗晚期恶性实体肿瘤受试者的I期临床研究

评估PD-L1/TGF-βRII抗体SHR-1701治疗晚期恶性实体肿瘤受试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的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性别
男女不限
年龄
18以上
适应症
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

药物名称 SHR-1701注射液

研究目的 1.评价SHR-1701在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并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如果可能)和推荐II期临床研究的使用剂量(RP2D)。2.评价SHR-1701的药代动力学(PK)属性;SHR-1701的药效动力学属性;SHR-1701的宿主免疫原性;3.评估SHR-1701的宿主免疫原性。4.进一步评价SHR-1701在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与耐受性。

入选标准

1 年龄:18-75岁,男女均可 2 体力状况ECOG评分0~1分 3 预期寿命≥12周 4 既往抗肿瘤治疗或外科手术所致的所有急性毒性反应缓解至0-1级(根据NCICTCAE5.0版)或者至入组/排除标准所规定的水平。

脱发等研究者认为对患者不产生安全性风险的其他毒性除外 5 至少具有1个符合RECIST1.1标准的可测量病灶 6 标准治疗下仍发生疾病进展、不耐受标准治疗或缺乏有效标准治疗,且病理学确诊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 7 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a) 嗜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00/mm3(1.5×109/L);

b) 血小板计数(PLT)≥100000/mm3(100×109/L);

c) 血红蛋白(Hb)≥9g/dL(90g/L);

d) 血清白蛋白≥2.8g/dLe) 血清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肌酐清除率≥50ml/min;

f) 总胆红素(BIL)≤1.5×ULN,肝转移患者或肝癌患者应≤2×ULN;

g) 谷草转氨酶(AST/SGOT)或谷丙转氨酶(ALT/SGPT)水平≤2.5×ULN,肝转移患者或肝癌患者应≤5×ULN;

h)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8 经本人同意并已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并有能力遵从计划的访视、研究治疗、实验室检查及其他试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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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针对PD-1/PD-L1抑制剂,CTLA-4或TGFβ抑制剂的治疗。

2 在首次研究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a)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28天之内进行过大手术(因诊断需要进行的组织活检是允许的)。

b)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14天之内既往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和吸入性皮质类固醇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类固醇激素(即不超过10mg/d泼尼松或同等药物生理学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

c)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28天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及研究药物治疗结束后60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

d)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28天内接受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或者肿瘤栓塞术);

对于接受丝裂霉素和亚硝基脲治疗的患者不足6周者。

3 已知无法控制的或有症状的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表现为出现临床症状、脑水肿、脊髓压迫、癌性脑膜炎、软脑膜疾病和/或进展性生长。

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脊髓压迫病史的患者,如果明确接受过治疗且在研究首次给药前停用抗惊厥药和类固醇4周后临床表现稳定,则可以入组研究。

4 具有症状的、已播散到内脏的、短期内有出现危及生命的并发症风险的晚期患者(包括有无法控制的大量渗出液[胸腔、心包、腹腔]的患者)。

5 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且预期复发(包括但不局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降低[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受试者可纳入];

受试者患有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脱发、I型糖尿病或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可纳入;

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患者则不能纳入)。

6 进入研究前2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

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和甲状腺乳头状癌除外。

7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未经治疗的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炎,定义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检测结果呈阳性、HBV-DNA≥500IU/ml且肝功能异常;

丙型肝炎,定义为丙肝抗体[HCV-Ab]阳性、HCV-RNA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且肝功能异常)或合并乙肝和丙肝共同感染。

8 进入研究前的6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况: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NYHA2级以上心功能不全以及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而需要临床干预的患者。

9 首次用药前4周内全身性使用抗生素≥7天,或在筛选期间/首次给药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38.5°C(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原因导致的发热可以入组)。

10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1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与过任何其他药物临床研究,或距离末次研究用药不超过5个半衰期。

12 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13 存在其他严重身体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增加参与研究的风险,或干扰研究结果,以及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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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信息
冯继锋
江苏省肿瘤医院
以上信息来源于“药物临床实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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