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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中进行的新药I期研究

在接受至少2线治疗方案失败的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中国受试者中的DaratumumabI期研究

基本信息
性别
男女不限
年龄
20以上
适应症
多发性骨髓瘤

药物名称 daratumumab

研究目的 主要目的是评价daratumumab在既往接受过至少2线全身性治疗方案失败的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中国受试者中的耐受性、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特征。

入选标准

1 第1和第2部分的入选标准:中国受试者,年龄必须达到20岁或以上。

2 第1和第2部分的入选标准:受试者须患有符合以下标准的多发性骨髓瘤,且有诊断记录:骨髓中单克隆浆细胞曾≥10%或活检证实存在浆细胞瘤。

3 第1和第2部分的入选标准:根据修正案1改良的标准受试者必须患有根据以下一种或两种测量方法决定的可测量疾病:血清M-蛋白≥1g/dL(≥10g/L),如果为IgA、IgD、IgE或IgM型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则≥0.5g/dL(≥5g/L);

或尿液M蛋白水平≥200mg/24小时;

或血清或尿液没有可测量疾病病灶的轻链型多发性骨髓瘤:血清免疫球蛋白游离轻链≥10mg/dL以及异常血清免疫球蛋κ和λ的游离轻链比。

4 第1和第2部分的入选标准: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少2线治疗失败的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

5 第1和第2部分的入选标准:受试者的ECOG体能状态评分必须为0、1或2。

6 第1和第2部分的入选标准:研究者评估的受试者预期寿命须>6个月。

7 第1和第2部分的入选标准:受试者需在既往治疗后病情得到充分恢复;

根据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NCI-CTCAE)第4.0版,所有副作用均缓解至1级或1级以下。

8 第1和第2部分的入选标准:受试者同意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中,在首次输注前一天至首次输注后第8天,以及在第2、3、4和7次输注当天接受住院治疗。

9 第1和第2部分的入选标准: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保证持续戒绝异性性交或者同时使用两种可靠的避孕方法。

包括高效避孕方法(输卵管结扎、宫内节育器、激素[避孕药、注射液、激素贴片、阴道环或植入物]或伴侣输精管结扎术)和另一种附加的有效避孕方法(男用乳胶或合成避孕套,阴道隔膜或宫颈帽)。

必须在给药前避孕。

即使存在不育史(除外不育的因是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仍需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10 第1和第2部分的入选标准:在研究期间和接受daratumumab末次给药后的3个月内,女性须同意不以辅助生殖为目的捐献卵子(卵细胞、卵母细胞)。

11 第1和第2部分的入选标准:为了避免胎儿暴露,具有生殖能力的女性须在研究期间和daratumumab治疗结束后3个月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12 第1和第2部分的入选标准: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有性行为且未进行输精管结扎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使用屏障法避孕,例如使用避孕套/杀精泡沫/避孕凝胶/避孕膜/避孕乳膏/避孕栓剂,或伴侣使用闭塞帽(子宫帽或宫颈/穹窿帽)/杀精泡沫/避孕凝胶/避孕膜/避孕乳膏/避孕栓剂,并且所有男性受试者不得在研究期间以及接受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捐精。

13 第1和第2部分的入选标准: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的14天内血清或尿液妊娠检查需为阴性。

14 第1和第2部分的入选标准:受试者必须愿意且能够遵守本方案所规定的禁忌或限制。

15 第1和第2部分的入选标准: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ICF),表明其理解本研究的目的和所需程序且愿意参加研究。

16 第3部分的入选标准:年满18岁的中国受试者。

17 第3部分的入选标准:患有符合根据下列标准的、有诊断记录的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病程的某些时间点,骨髓中的单克隆浆细胞?10%,或者活检确认是浆细胞瘤。

18 第3部分的入选标准:筛选时有符合下列任意一种情况的可测量疾病:血清M-蛋白≥1g/dL(≥10g/L),如果为IgA、IgD、IgE或IgM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则≥0.5g/dL(≥5g/L);

或尿液M-蛋白水平≥200mg/24小时;

或血清或尿液没有可测量疾病病灶的轻链型多发性骨髓瘤:血清免疫球蛋白游离轻链≥10mg/dL以及异常血清免疫球蛋κ和λ的游离轻链比 19 第3部分的入选标准:治疗过程中以任何顺序接受过一种蛋白酶体抑制剂(≥2个治疗周期,或者治疗≥2个月)和一种免疫调节类药物(≥2个治疗周期,或者治疗≥2个月)(除非受试者在最初的2个治疗周期/月因为严重的过敏反应终止任何一种治疗)。

20 第3部分的入选标准:末次既往治疗期间或之后,根据IMWG标准,研究者认为患者发生了有诊断记录证明的疾病进展。

21 第3部分的入选标准:ECOG体能状态评分是0、1或2分。

22 第3部分的入选标准:筛选期发现受试者下列任意一项实验室检查结果: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0×109/L(允许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血红蛋白水平≥7.5g/dL(≥5mmol/L;

之前允许进行红细胞输血或使用重组人促红细胞生成素)(不允许为了达到这个数值给受试者输注红细胞,患者应该在筛选实验室检查前14天没有输血);

血小板计数≥50x109/L(不允许在实验室检查前7天采用输血支持治疗);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倍正常值上限(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倍ULN;

总胆红素≤2.0倍ULN,先天性胆红素血症受试者除外,例如Gilbert综合征(直接胆红素≤2.0倍ULN)估算的肌酐清除率≥20mL/min/1.73m2;

校正的血清钙≤14.0mg/dL(≤3.5mmol/L),或者游离的离子钙≤6.5mg/dL(≤1.6mmol/L)。

23 第3部分的入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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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标准

1 第1和第2部分的排除标准:先前接受过daratumumab或其他抗CD38治疗的受试者。

2 第1和第2部分的排除标准: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受试者在4周内或治疗药物的5个药代动力学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抗骨髓瘤治疗。

这包括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的两周内,已经接受了累积超过或相当于140mg泼尼松剂量的皮质类固醇,或单剂量超过或相当于40mg/天地塞米松的皮质类固醇的受试者。

3 第1和第2部分的排除标准:受试者患有原发性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

4 第1和第2部分的排除标准:既往接受过异体干细胞移植的受试者或在接受研究药物前12周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的受试者。

5 第1和第2部分的排除标准:首次研究药物给药日之前的3年内有(非多发性骨髓瘤的)恶性肿瘤史(皮肤鳞癌和基底细胞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或其他研究者和申办方医学监查员一致认为已治愈且3年内复发风险极低的非浸润性病变除外)的受试者。

6 第1和第2部分的排除标准:表现出多发性骨髓瘤脑膜受累临床症状的受试者。

7 第1和第2部分的排除标准: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受试者:1.已知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且一秒用力呼吸容量(FEV1)占预计值百分比<60%。

需注意,怀疑患有COPD的受试者必须进行FEV1检测,若FEV1占预计值百分比<60%,必须排除。

2.已知过去2年内患有中度或重度持续性哮喘(见附件3:美国国家心脏、肺和血液研究所[NHLBI]哮喘严重程度表),或不可控制的任何类型的哮喘(需注意,允许目前患有可控间歇哮喘或可控轻度持续性哮喘的受试者参与研究)。

8 第1和第2部分的排除标准:根据修正案1的标准,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反应阳性、乙型肝炎病毒(定义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乙型肝炎表面抗体和核心抗体[抗HBs和抗HBc]检测阳性),或者已知有丙型肝炎病史(持续病毒学应答[SVR]的情况除外,定义为抗病毒治疗完成后至少12周的无病毒血症)。

患有可能干扰研究程序或结果的任何并发医疗状况或精神状况或疾病(例如,活动性全身感染、未控制的糖尿病、急性弥漫浸润性肺疾病),或按照研究者的意见对于参与本研究可能会引起危险的受试者。

9 第1和第2部分的排除标准:根据修正案1改良的标准,患有临床重大心脏病的受试者,包括:1.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6个月内患有心肌梗死,或与心脏功能相关或可影响心脏功能的不稳定或不可控制的疾病(例如,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功能分级第III?IV级)。

2.不受控制的心脏心律不齐(CTCAE[最常用版本]2级或更高)或具有临床意义的ECG异常。

3.十二导联心电图筛查显示校正的基线QT间期(QTc)具有下列任何一项筛选期实验室检查结果的受试者:1.血红蛋白水平≤7.5g/dL(≤5mmol/L);

(实验室检查之前的7天内未接受过输血)2.嗜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0×109/L;

3.血小板计数<75×109/L(受试者浆细胞占骨髓有核细胞的比例<50%);

或血小板计数<50×109/L(实验室检查之前的7天内未接受过输血的情况下)4.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水平≥2.5倍正常上限(ULN)5.总胆红素水平≥2×ULN(Gilbert’s综合征除外:直接胆红素2×ULN);

6.肌酐清除率≤20mL/分钟/1.73mm27.钾水平<3.0mEq/L;

或校正血清钙>14.0mg/dL(3.5mmol/L)。

10 第1和第2部分的排除标准:患有已知对皮质类固醇、单克隆抗体或人类蛋白或它们的辅料过敏、有超敏反应或不耐受(参见相应药品说明书或“研究者手册”)或已知对哺乳动物衍生品过敏的受试者。

11 第1和第2部分的排除标准:已知或怀疑不能遵守研究方案(例如,因为酗酒、药物依赖性或心理障碍等)的受试者,或研究者认为在任何条件下,参与研究不符合受试者的最大利益(例如,对他们的健康有危害)的受试者,或能够阻止、限制或混淆研究方案规定的评估的受试者。

12 第1和第2部分的排除标准:在计划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试验药物(包括试验疫苗)或使用过创伤性试验医疗装置(除了试验抗骨髓瘤药物,按照第2条排除标准规定在给予研究药物前2周内不能给药)的受试者,或目前已入组一项临床研究。

13 第1和第2部分的排除标准:研究药物给药前2周内曾经做过大外科手术(例如需要全身麻醉的手术),或将不会从手术中完全恢复,或者在受试者有望参与本研究时,或研究药物最后一次给药后的2周内,受试者有手术计划。

14 第1和第2部分的排除标准: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减毒活疫苗。

15 第3部分的排除标准:先前接受过daratumumab或其他抗CD38治疗。

16 第3部分的排除标准:在第1治疗周期第1天前2周内接受过抗骨髓瘤治疗。

17 第3部分的排除标准:根据标准的M成分标准(即可以测量血清/尿液M成分)诊断为非分泌型多发性骨髓瘤,除非基线血清游离轻链水平升高。

18 第3部分的排除标准:接受过异基因干细胞移植;

或在接受研究药物前12周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

19 第3部分的排除标准:第1治疗周期第1天前2周阶段内,接受的皮质类固醇累积剂量≥140mg泼尼松龙同等剂量。

20 第3部分的排除标准:在随机化前3年内有除多发性骨髓瘤外的其他恶性肿瘤史(皮肤鳞状细胞癌和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或研究者和申办方医学监查员一致认为已治愈且3年内复发风险极低的恶性肿瘤除外)。

21 第3部分的排除标准:表现出多发性骨髓瘤脑膜受累的临床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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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信息
景红梅医学博士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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