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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治疗失败的MSI-H或dMMR实体瘤患者

在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MSI-H或dMMR实体瘤患者中评估抗PD-1单克隆抗体BGB-A317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单臂、开放性、2期研究

患者权益
成功参与本研究后,参与患者可以获得以下权益
免费
研究药物
免费
研究相关检查
免费
专家定期检测
一定的交通补助
基本信息
性别
男性
年龄
18-75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药物名称 PD-1,BGB-A317

研究所处阶段 招募中

研究目的 主要目的:评估tislelizumab对既往经治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的MSI-H或dMMR实体瘤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评估由独立评审委员会和研究者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1.1版评价的缓解持续时间、至实现缓解的时间、无进展生存期和疾病控制率;评估由研究者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1.1版评价的客观缓解率;评估总生存期;评估tislelizumab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入选标准

1、能够提供书面版知情同意书,并且能理解和依从本项研究的要求
2、签署ICF当日已经年满18周岁
3、经组织学确诊为恶性肿瘤
4、患有MSI-H或dMMR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瘤,且经申办方指定中心实验室确认
5、结直肠癌患者必须曾经接受过或拒绝接受至少2种针对晚期疾病的既往抗肿瘤治疗方案。患有其他癌症类型的患者必须曾经接受过或拒绝接受至少1种针对晚期疾病的既往癌症治疗方案。患者应该在接受最近一次治疗方案后发生进展。(对于既往接受过根治性放化疗、辅助治疗或新辅助治疗的患者,如果自上次治疗开始后<6个月即发生进展,则该治疗方案将被视为针对晚期疾病的1种治疗方案)
6、能够提供血液和肿瘤组织(对于存档肿瘤组织: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的组织块或至少10片未染色且用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的肿瘤样本切片)。注:如果提供的未染色的切片不足10张,则经与申办方的医学监查员讨论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入组该患者。无法提供存档肿瘤组织的患者在接受治疗前必须同意提供新鲜的活检标本
7、至少有1个根据RECIST 1.1版定义的可测量病变。注:所选择的靶病变应该没有接受过局部疗法治疗,或者所选择的靶病变如果处于既往局部疗法治疗的区域,则应在接受治疗后发生过 RECIST 1.1 版定义的进展
8、ECOG 体能状态≤1
9、筛选过程中,以下实验室值提示器官功能良好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x109/L, 血小板≥75x109/L, 血红蛋白≥90g/L 或≥5.6 mmol/L。(注:患者在抽血前≤14天内没有输血或使用生长因子支持)
b. 血清肌酐≤1.5x正常上限(ULN)或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60mL/分钟/1.73 m2 (附录 9)
c. 血清总胆红素≤1.5×ULN(Gilbert’s 综合征患者的总胆红素必须<4×ULN)
d.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1.5xULN
e.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xULN
f. AST和ALT≤3xULN, 对于发生肝转移或既往罹患过肝癌的患者AST和ALT≤5xULN
g. 白蛋白≥30g/L
10、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愿意在研究期间、以及 tislelizumab 末次给药后≥120 天采取高效避孕措施,并且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 天内尿液或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呈阴性。
11、未绝育的男性必须愿意在研究期间、以及 tislelizumab 末次给药后≥120 天采取高效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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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标准

1、既往接受过抗PD-1, 抗PD-L1, 抗 PD-L2 或其他特异性以T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通道为靶点的抗体或药物治疗
2、活动期软脑膜疾病或控制不佳的脑转移。对于伴有可疑的或明确的脑转移的患者,如果其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 周内无症状且放射学结果显示疾病稳定,且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或抗惊厥治疗,则符合入选条件
3、临床显著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需要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多次进行
引流
4、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
注:患有以下疾病的患者不需要排除,可能继续进行进一步筛选:
a. 控制良好的I型糖尿病
b.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只要单纯采用激素替代疗法进行治疗)
c. 控制良好的乳糜泻
d. 不需要全身性治疗的皮肤疾病(例如白癜风、银屑病、脱发)
e. 没有外部触发因素的情况下预期不会复发的任何其他疾病
5、任何活动期恶性肿瘤,除了本试验中研究的特定癌症和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年内已经行根治治疗后局部复发的癌症(例如,已切除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膀胱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
6、患有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里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泼尼松或同等药物的剂量>10 mg/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任何病症
注:目前或既往使用过以下任何类固醇治疗方案的患者不必排除:
a. 肾上腺替代类固醇(泼尼松或同等药物的剂量≤10 mg/天)
b. 局部、眼部、关节内、鼻内或吸入用皮质类固醇,全身吸收量极低
c. 短期(≤7 天)预防性使用皮质类固醇(例如治疗造影剂过敏)或用于治疗非自身
免疫性疾病(例如接触性过敏原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
7、有间质性肺疾病、非传染性肺炎、肺纤维化、急性肺疾病,或控制不佳的全身性疾病
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糖尿病、高血压等)
8、尽管采用了标准的医疗,但糖尿病仍然控制不佳或电解质紊乱仍然控制不佳的患者
9、严重慢性或活动性感染,需要进行全身抗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疗,包括结核病感染等。在筛选前≥1年曾有活动性结核感染病史的患者也应排除在外,除非可以提供证明表明已经完成适当的治疗
10、已知有人体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病史
11、Child - Pugh B 或更严重的肝硬化
12、未经治疗的慢性乙型肝炎或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携带者且 HBV DNA 高于 500 IU/ mL 的患者以及丙型肝炎病毒(HCV)RNA 呈阳性的患者应排除。非活动性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携带者、经治疗且稳定的乙型肝炎(HBV DNA<500 IU/mL)、和已治愈的丙型肝炎患者均可入选
13、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28天进行过任何大型外科手术
14、既往进行过异基因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15、以下任意一项心血管风险因素:
a. 在首次研究药物用药前28天内(含)发生过心源性胸痛,定义为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受限的中度疼痛
b. 在首次研究药物用药前28天内(含)发生过症状性肺栓塞
c. 在首次研究药物用药前6个月内(含)出现过急性心肌梗死病史
d. 在首次研究药物用药前6个月内(含)出现过任何符合纽约心脏协会分类 III 或IV 级(附录 6)的心力衰竭病史
e. 在首次研究药物用药前6个月内(含)出现过严重程度≥2 级的室性心律失常事件
f. 在首次研究药物用药前6个月内(含)出现过脑血管意外病史
g. 无法控制性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不考虑是否使用降压药
h. 在首次研究药物用药前28天内(含)发生过任何晕厥、惊厥发作或跌倒
16、对其他单克隆抗体有重度超敏反应史
17、在首次研究药物用药前28天内曾接受过任何全身化疗,或首次研究药物用药前14天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接受过免疫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激素治疗、靶向治疗、或任何研究性治疗
18、在首次研究药物用药前14天内接受过任何用于控制癌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19、毒副作用(由于既往抗癌治疗)未恢复到基线或稳定水平的患者,除非不认为这种AE
可能带来安全性风险(例如脱发、神经病和特定实验室异常)
20、在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4周内(含)接种过活体疫苗
注:季节性注射的流感疫苗通常是灭活疫苗,因此允许使用。鼻内疫苗属于活体疫苗,所以不允许使用
21、有研究者认为不支持进行研究药物给药、或会影响对药物毒性或AE进行解释的基础疾病或实验室异常、或酒精或药物滥用或依赖性;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会导致研究期间依从性不足的情况
22、同时参与另外一项治疗性临床试验。参与调查或观察性研究的患者可以参与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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