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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唑帕利联合阿帕替尼和紫杉醇治疗胃癌的I期临床研究

氟唑帕利联合阿帕替尼和紫杉醇治疗复发或转移性胃癌的单臂、开放、剂量递增、多中心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性别
男女不限
年龄
18-70
适应症
胃癌

药物名称 氟唑帕利胶囊

研究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评估氟唑帕利联合阿帕替尼和紫杉醇治疗胃癌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II/III期临床试验推荐剂量(RP2/3D)。次要研究目的:观察氟唑帕利联合阿帕替尼和紫杉醇治疗胃癌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初步评价联合治疗的初步有效性。

入选标准

1 年龄为18~70岁。

2 ECOG全身状态0~1级。

3 预计生存期≥3个月。

4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复发或转移性胃腺癌(包括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5 经一线化疗治疗失败或不耐受,一线化疗方案需包含以铂类和/或氟尿嘧啶类药物为基础的方案;

注:治疗失败的定义:治疗过程中疾病进展或治疗结束后复发,接受系统化疗必须≥1个周期。

6 患者至少有一个可通过CT或MRI评估的可测量病灶存在(RECIST1.1)。

7 良好的器官功能水平:a.ANC≥1.5×109/L;

b.WBC≥3×109/L;

c.PLT≥80×109/L;

d.Hb≥90g/L;

e.TBIL≤1.5×ULN;

f.ALT和AST≤2.5×ULN;

g.Cr≤1.5×ULN;

h.LVEF≥50%;

i.尿常规显示尿蛋白<2+;

如尿蛋白定性≥2+,应接受24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测≤1.0g。

8 在进入研究前、参加研究期间及研究药物最后一次给药后至少30天内,育龄妇女必须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在开始治疗前7天内,育龄妇女需要进行血清妊娠检验。

9 经研究者判断,能遵守试验方案。

10 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有能力理解研究要求,能给出书面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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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标准

1 既往使用或正在使用PARP为靶点的抗肿瘤药物,包括氟唑帕利。

2 在胃癌复发或转移阶段,接受过任何紫杉类药物治疗,包括紫杉醇和多西他赛。

3 在胃癌复发或转移阶段,接受过>1线的化疗。

4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28天内作为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

5 入组前2周内接受任何抗肿瘤治疗(包括放疗、化疗、激素治疗、手术或分子靶向治疗);

骨转移的患者可接受固定剂量的双磷酸盐治疗,但双磷酸盐治疗时间需大于4周(在试验治疗开始前)。

6 已知对氟唑帕利、阿帕替尼、紫杉醇或药物辅料过敏者。

7 同时患有除胃癌外的其他肿瘤。

8 存在由既往治疗导致的CTCAE≥II级的毒性。

9 高血压未能得到控制(收缩压大于150mmHg,或舒张压大于90mmHg);

或有充血性心衰病史(美国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级≥2级)。

10 在治疗开始前12个月内患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充血性心力衰竭、症状性冠状动脉疾病、心率不齐、心肌梗死、QTcF间期≥470ms等。

11 在治疗开始前4周内存在肠梗阻或CTCAE3或4级上消化道出血。

12 无法吞咽、炎症性肠病或不可控的恶心、呕吐、腹泻或其他严重影响药物服用和吸收的胃肠道疾病。

13 经研究者确诊,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肿瘤转移。

14 有严重静脉血栓或肺栓塞疾病史。

15 存在无法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大量胸水和腹水)。

16 入组时仍存在无法纠正的电解质紊乱。

17 入组前7天内接受过强效CYP3A4抑制剂治疗,或是入组前12天内接受过强效CYP3A4诱导剂治疗。

18 有活动性HBV、HCV感染者(HBV病毒拷贝数≥104拷贝/ml,HCV病毒拷贝数≥103拷贝/ml)。

19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20 妊娠期、哺乳期女性患者。

21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的、不可控的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如严重的糖尿病、甲状腺疾病、感染、脊髓压迫、上腔静脉综合征、神经或精神障碍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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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信息
徐建明
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
以上信息来源于“药物临床实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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