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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I101单药或联合信迪利治疗晚期恶性肿瘤受试者I期研究

评估IBI101单药或联合信迪利单抗治疗晚期恶性肿瘤受试者的耐受性、安全性和初步疗效的Ia/Ib期研究

基本信息
性别
男女不限
年龄
18-75
适应症
恶性肿瘤

药物名称 IBI101联合信迪利单抗

研究目的 主要目的:评估IBI101单药或联合信迪利单抗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耐受性和安全性;次要目的:评估IBI101单药或联合信迪利单抗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抗肿瘤活性、PK特征、PD指标及免疫原性;探索性目的:探索使用免疫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对IBI101单药或联合信迪利单抗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疗效进行评估探索疗效相关的生物标志物

入选标准

1 标准治疗失败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 2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nformedconsentformICF),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3 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 4 预期生存时间≥12周 5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1.1版(RECISTv1.1),有至少1个可测量病灶 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asternCooperativeOncologyGroupPerformanceStatus,ECOGPS评分)为0或1分 7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伴侣为育龄期妇女的男性受试者,需在整个治疗期及治疗期后6个月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8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首剂研究治疗前2周内使用任何细胞及生长因子治疗的患者应除外):1)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bsolutenetrophilcountANC)≥1.5×109/L;

血小板(plateletPLT)≥100×109/L;

血红蛋白(hemoglobinHb)≥90g/L(首剂研究治疗前1周内不能使用成分输血);

2) 肝功能:总胆红素(totalbilirubinTBIL)≤1.5×正常上限(upperlimitofnormalvalueULN);

对于肝细胞肝癌(hepatocellularcarcinomaHCC)、肝转移或者具有Gilbert综合征病史/疑似该病的患者(持续或复发性高胆红素血症,主要为非结合胆红素高,无溶血或肝脏病变证据),TBIL≤3×ULN;

对于无HCC和肝转移的患者,谷丙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2.5×ULN;

对于HCC或者具有肝转移的患者,ALT和AST≤5×ULN。

3) 肾功能:血清肌酐(creatinineCr)≤1.5×ULN或CCr≥50mL/min;

尿试纸检测结果显示尿蛋白<2+;

对基线时尿试纸检测显示尿蛋白≥2+的患者,应进行24小时尿液采集且24小时内尿液中的蛋白含量<1g。

4)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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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标准

1 既往曾暴露于任何抗OX40抗体或任何靶向T细胞共刺激信号通路药物,或首剂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曾暴露于任何抗程序性死亡受体1(programmedcelldeath1PD-1)、抗程序性死亡配体1(programmedcelldeathligand1PD-L1)或抗PD-L2抗体或其他免疫检查点药物 2 在既往接受任何免疫检查点药物治疗期间出现过任何NCICTCAEv5.0≥3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mmune-relatedadverseeventirAE) 3 同时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除外参与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阶段 4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 5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3周之内接受最后一剂抗肿瘤治疗(化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肿瘤栓塞术等) 6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3周之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

允许为预处理或特殊检查进行的糖皮质激素给药。

7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 8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者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9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NCICTCAEv5.00级或1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 10 既往接受过全骨盆放疗 11 在首剂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接受过大于30Gy的胸部放射治疗或在首剂研究治疗前7天内接受过30Gy及更小剂量的姑息性放射治疗的受试者(允许骨病变或颅内病变的姑息性放射治疗) 12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

对于无症状脑转移或经过脑转移病灶治疗后症状稳定的患者,只要符合下列标准,可参与本项研究:中枢神经系统之外有可测量病灶,无中脑、脑桥、小脑、延髓或脊髓转移,无颅内出血史,目前无需糖皮质激素治疗 13 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先天性或获得性),如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炎等(白癜风或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患者可以入组;

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和胰岛素控制良好的1型糖尿病患者也可以入组) 14 已知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 15 已知肺结核病史 16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7 已知患者既往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过严重过敏反应,或对任何IBI101制剂成分过敏,或对任何信迪利单抗制剂成分过敏 18 未控制的并发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HIV感染者(HIV抗体阳性);

处于活动期或临床控制不佳的严重感染;

患有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HBVDNA>500IU/mL)或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

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II-IV级)或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

即使给予规范治疗仍然未受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

在首剂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

需要立即干预的食管或胃底静脉曲张(例如,套扎或硬化治疗)或根据研究者的意见或咨询胃肠病学专家或肝脏病学专家认为其出血风险较高,有门静脉高压证据(包括影像学检查发现脾大)。

既往有静脉曲张出血病史的患者在入组前3个月内必须接受内镜评估;

在首剂研究治疗前3个月内发生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或需要输血、内镜或手术治疗的3或4级胃肠道静脉曲张出血事件;

在首剂研究治疗前3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

不受控制的代谢紊乱或其它非恶性肿瘤器官或全身性疾病或癌症继发反应,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不确定性;

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B级或更为严重肝硬化;

肠梗阻或以下疾病的病史:炎性肠病或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克罗恩氏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 19 患有间质性肺病 20 在首剂研究治疗研究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的病史 21 临床不可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首剂研究治疗前不能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胸水和腹水 22 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除外:已根治的恶性肿瘤,在入选研究之前≥5年无已知的活动性疾病并且复发的风险极低;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 23 妊娠或哺乳的女性患者 24 可能会导致以下结果的其它急性或慢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测值异常:增加研究参与或研究药物给药的相关风险,或者干扰研究结果的解读,而且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将患者列为不符合参加本研究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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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信息
徐瑞华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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