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立替康脂质体联合SHR-1316和5-FU治疗食管癌的研究
盐酸伊立替康脂质体联合PD-L1抗体SHR-1316和5-FU一线治疗晚期食管鳞癌的开放、单臂、多中心II期临床研究
药物名称 盐酸伊立替康脂质体注射液和SHR-1316
研究目的 评价伊立替康脂质体联合PD-L1抗体SHR-1316和5-FU治疗晚期食管鳞癌患者的无进展生存期(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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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18~75岁男性或者女性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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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不能接受根治性放化疗或根治性放疗等根治性治疗)或远处转移的食管鳞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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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抗肿瘤治疗。
对于接受过新辅助/辅助和根治性同步放化疗的患者,末次化疗时间至复发或进展时间超过6个月可以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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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1.1),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食管等空腔结构不可以作为可测量病灶),可测量病灶应未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位于既往放疗区域内的病灶,如果证实发生进展,也可选做靶病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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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G: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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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生存期≥1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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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器官的功能符合下列要求(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升白药、升血小板药、纠正贫血药);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血小板(PLT)≥100×109/L;
血红蛋白(Hb)≥90g/L;
血清白蛋白(ALB)≥28g/L;
总胆红素(TBIL)≤1.5×ULN;
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2.5×ULN(肝转移患者≤5×ULN);
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60mL/min。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对于使用稳定剂量的抗凝治疗如低分子肝素或者华法林且INR在抗凝血剂的预期治疗范围内可以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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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以及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需要在研究治疗期间、以及在最后一次使用试验药物至少6个月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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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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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I<18kg/m2(同时需要考虑大量胸腹水对体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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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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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明显入侵食管病灶相邻器官(大动脉或气管)导致具有较高的出血或瘘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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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不可控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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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对伊立替康脂质体中任何成分或其它脂质体、单克隆抗体、SHR-1316任何成分、5-氟尿嘧啶有过敏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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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过以下任何治疗:既往接受过抗PD-1或抗PD-L1抗体治疗;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
同时入组另外一项临床研究,除非是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者干预性临床研究随访;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最后一剂抗癌治疗(包括放疗等);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需要给予皮质类固醇(每天>10mg泼尼松等效剂量)或其它免疫抑制剂进行系统治疗的受试者,除外针对食管局部炎症和预防过敏及恶心、呕吐使用皮质类固醇的情况。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与申办方沟通。
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吸入或局部使用类固醇和剂量>10mg/天泼尼松疗效剂量的肾上腺皮质激素替代;
接种过抗肿瘤疫苗者或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曾接种过活疫苗;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或有严重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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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恢复至≤CTCAE1级(脱发除外)或者入组/排除标准规定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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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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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活动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如间质性肺炎、结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包括但不限于这些疾病或综合症);
除外白癜风或已痊愈的童年时代哮喘/过敏,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患者;
使用稳定剂量的甲状腺替代激素治疗的自身免疫介导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使用稳定剂量胰岛素的I型糖尿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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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和异基因骨髓移植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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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具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血管临床症状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如:(1)NYHAII级以上心力衰竭(2)不稳定型心绞痛(3)1年内发生过心肌梗死(4)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未经临床干预或临床干预后仍控制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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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CTCAE>2级),如需要住院治疗的严重肺炎、菌血症、感染合并症等;
基线胸部影像学检查提示存在活动性肺部炎症、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存在感染的症状和体征需要静脉使用抗生素治疗,预防性使用抗生素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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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间质性肺病病史(除外未使用过激素治疗的放射性肺炎)、非感染性肺炎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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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病史或CT检查发现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或入组前1年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的患者,或超过1年以前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但未经正规治疗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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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HBVDNA≥2000IU/mL或104copies/mL),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HCV-RNA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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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严重的胃肠道类疾病(包括出血、感染炎症、梗阻或大于1级的腹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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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5年内曾诊断为任何其他恶性肿瘤,除外具有低风险转移和死亡风险的恶性肿瘤(5年生存率>90%),如经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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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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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其他可能导致其被迫中途终止研究的因素,如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含精神疾病)需要合并治疗,实验室检查值严重异常,家庭或社会因素,可能影响到受试者安全或试验资料收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