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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瑞普利单抗联合化疗治疗非小细胞肺癌有效性、安全性

评估特瑞普利单抗联合化疗一线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随机双盲、多中心、II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性别
男女不限
年龄
18-75
适应症
非小细胞肺癌
小细胞肺癌
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肺癌
非小细胞肺癌

药物名称 重组人源化抗PD-1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研究目的 评价特瑞普利单抗对比安慰剂联合标准化疗一线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无进展生存期(PFS)。次要目的评价特瑞普利单抗对比安慰剂联合标准化疗一线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总生存期(OS)、客观缓解率(ORR)、缓解持续时间(DOR)、疾病控制率(DCR)以及至疾病缓解时间(TTR)等。

入选标准

1 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IV期非小细胞肺癌(根据AJCC第八版分期);患者的肿瘤必须没有活化EGFR突变(如,外显子19缺失、或外显子21L858R、外显子21L861Q、外显子18G719X或外显子20S768I突变)和ALK融合,鳞癌患者不强制要求进行检测

2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1.1);备注:之前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可以视为靶病灶,除非放疗后病灶发生明确进展;

3 先前未接受任何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如果在转移性疾病发生前至少6个月完成辅助/新辅助治疗,则接受辅助或新辅助治疗的受试者符合条件

4 ECOG评分0-1分

5 预期生存期≥3月

6 入组前7天内实验室检查值必须符合以下标准:a)中性粒细胞≥1.5×109/L;b)血小板≥100×109/L;c)血红蛋白≥90g/L(4周内未输注浓缩红细胞);d)血肌酐≤1.5×正常值上限ULN且肌酐清除率≥50mL/min;e)血清总胆红素≤1.5×ULN;f)谷草转氨酶(AST)、谷丙转氨酶(ALT)≤2.5×ULN;伴有肝转移的患者,则ALT和AST≤5×ULN;g)国际标准化比(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除非该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或部分凝血酶时间(PTT)≤1.5×ULN除非该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

7 育龄期女性必须确认血清妊娠试验为阴性并同意在研究药物使用期间以及最后一次给药后90天内采用有效避孕措施。本方案中育龄期女性定义为性成熟女性:1)未经历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2)自然停经未连续12个月(癌症治疗后闭经不排除有生育能力)(即,在之前连续的12个月内的任何时间出现过月经);如果男性受试者的女性伴侣有生育能力,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开始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90天内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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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标准

1 已知对重组人源化抗PD-1单克隆抗体药物及其组分过敏者

2 接受研究治疗之前的6个月内,接受了>30Gy的胸部(肺部)放射治疗。但针对骨转移病灶的局部姑息性放疗除外

3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TB)的患者,正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者筛选前1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

4 已知的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备注:先前治疗过的脑转移的受试者可以参与,前提是临床稳定至少二周(从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开始起计算),且研究药物给药前3天停用类固醇。或已知未经治疗的、无症状的脑转移(即无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没有或最小的周围水肿,没有任何脑转移灶的长径>1.5cm),但需要定期将脑转移灶进行记录。

5 未接受手术和(或)放疗根治性治疗的脊髓压迫,或既往诊断的脊髓压迫经治疗后没有临床证据显示在入组前疾病稳定≥4周

6 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腹水(一月一次或更频繁);经过引流后症状稳定的受试者是可以入组的

7 临床上有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包括但不限于急性肺炎

8 既往或现在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除了得到有效控制的非黑色素瘤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乳腺/宫颈原位癌、浅表膀胱癌,或其他原位癌。)

9 患有特发性肺纤维化病史、机化性肺炎(如闭塞性细支气管炎)、药物性肺炎、特发性肺炎或胸部CT扫描筛选时发现活动性肺炎证据

10 已知具有临床意义的肝脏疾病,包括活动性病毒性肝炎、酒精性肝炎或者其他肝炎、肝硬化、脂肪肝、遗传性肝脏疾病;备注1:活动性病毒性肝炎定义为: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且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大于检测的下限;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抗HCV阳性和HCVRNA的定量检测结果大于检测的下限);备注2:既往乙肝病毒(HBV)感染或HBV感染已治愈的患者(定义为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HBsAg阴性),可参与本项研究。在入组前,必须对该类患者实施HBVDNA检测(HBVDNA小于检测的下限方可入组);备注3:HCV抗体检测结果阳性的患者,仅当HCVRNA的多聚酶链式反应检测结果为阴性时,方可入选本研究

11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已知HIV抗体阳性)

12 第一周期第1天前2年内,因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接受过全身免疫抑制药物治疗(即使用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①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②患有白癜风或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患者可纳入;③接受替代疗法(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生理皮质激素替代疗法用于肾上腺垂体功能不全等)的患者有资格参加研究;④需要间歇性使用支气管扩张剂、吸入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的哮喘患者不会被排除在研究之外。

13 在计划治疗开始的30天内接种了活病毒疫苗;不含活病毒的季节性流感疫苗是允许的

14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干细胞或实质器官移植的患者。

15 研究者认为可影响方案依从性(如精神病或药物滥用病史),无法从该临床研究中获益、或影响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如吸毒和药物滥用),或不适宜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具有临床意义的任何其它疾病或状况(包括并不限于:实验室异常结果、临床上有活动性憩室炎、腹内脓肿、肠梗阻、腹膜转移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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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信息
王洁,医学博士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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