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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1抗体SHR-1210治疗胃癌或胃食管交界处癌临床研究

PD-1抗体SHR-1210治疗既往未接受过治疗的晚期或转移性胃癌或胃食管交界处癌的开放性、多中心I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性别
男女不限
年龄
18以上
适应症
胃癌

药物名称 注射用SHR-1210

研究目的 主要目的:评价SHR-1210联合卡培他滨和奥沙利铂或SHR-1210联合甲磺酸阿帕替尼一线治疗晚期或转移性胃癌(GC)或胃食管交界处癌(GEJ)患者的有效性。次要目的:评价SHR-1210联合卡培他滨和奥沙利铂或SHR-1210联合甲磺酸阿帕替尼治疗晚期或转移性胃癌或胃食管交界处癌患者的安全性。

入选标准

1 病理学或细胞学确诊为胃癌(GC)或胃食管交界处癌(GEJ)的患者,存在无法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病灶或转移的证据,且组织学检查证实主要为腺癌。

2 年龄:18岁及以上,男女均可。

3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晚期或转移性GC/GEJ的系统性治疗(包括HER-2抑制剂)。

既往针对GC/GEJ接受过辅助或新辅助治疗(包括:化疗、放疗和/或放化疗)的患者,其最后一次治疗必须在首次研究治疗前至少6个月完成。

允许受试者进行姑息性放疗,但必须在首次研究治疗前2周完成。

4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为0-1。

5 有符合RECIST1.1标准的可测量病灶。

6 预期寿命>12周。

7 既往抗肿瘤治疗或外科手术所致的所有急性毒性反应缓解至0-1级(根据NCICTCAE4.03版)或者至入组/排除标准所规定的水平。

脱发等研究者认为对患者不产生安全性风险的其他毒性除外。

8 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a) 嗜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00/mm3(1.5×109/L);

b) 血小板计数(PLT)≥100000/mm3(100×109/L);

c) 血红蛋白(Hb)≥9g/dL(90g/L);

d) 血清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肌酐清除率≥60ml/min;

e) 总胆红素(BIL)≤1.5倍正常值上限(ULN);

f) 谷草转氨酶(AST/SGOT)或谷丙转氨酶(ALT/SGPT)水平≤2.5倍正常值上限(ULN),肝转移患者应≤5×ULN;

g)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ULN;

h) 尿蛋白<2+;

如果尿蛋白≥2+,则24小时尿蛋白定量显示蛋白质必须≤1g;

i) 促甲状腺激素(TSH)≤正常值上限(ULN);

如果异常应考察T3和T4水平,T3和T4水平正常则可以入选。

9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必须在开始研究用药前3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并且愿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3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

对于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应为手术绝育,或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给药后3个月内采用有效的方法避孕。

10 经本人同意并已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并有能力遵从计划的访视、研究治疗、实验室检查及其他试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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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标准

1 已知为HER2阳性状态。

2 既往接受过PD-1/PD-L1抗体、CTLA-4抗体,或其他针对PD-1/PD-L1和/或VEGFR抑制剂的治疗。

3 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任何辅料过敏;

或者对其他单克隆抗体发生过严重过敏反应。

4 首次使用SHR-1210前14天之内既往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和吸入性皮质类固醇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类固醇激素(即不超过10mg/天强的松龙或同等药物生理学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

5 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

6 已知无法控制的或有症状的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表现为出现临床症状、脑水肿、脊髓压迫、癌性脑膜炎、软脑膜疾病和/或进展性生长。

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脊髓压迫病史的患者,如果明确接受过治疗且在研究首次给药前停用抗惊厥药和类固醇4周后临床表现稳定,则可以入组研究。

7 存在>1级的外周神经病变。

8 具有症状的、已播散到内脏的、短期内有出现危及生命的并发症风险的晚期患者(包括有无法控制的大量渗出液[胸腔、心包、腹腔]、肺淋巴管炎及30%以上肝脏受累的患者)。

9 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包括但不局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降低;

受试者患有白癜风或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可纳入;

受试者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则不能纳入)。

10 进入研究前3年内曾诊断为任何其他恶性肿瘤,经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11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活动性乙型肝炎(HBVDNA≥500IU/ml),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HCV-RNA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或合并乙肝和丙肝共同感染。

12 进入研究前的6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况: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NYHA2级以上心功能不全、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包括QTcF间期男性>450ms,女性>470ms,QTcF间期以Fridericia公式计算)、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包括一过性脑缺血发作或症状性肺栓塞)。

13 高血压,且经降压药物治疗无法获得良好控制(收缩压>140mmHg或者舒张压>90mmHg)。

14 凝血功能异常(INR>1.5或APTT>1.5×ULN),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

15 已知存在遗传性或获得性出血及血栓倾向,如:血友病、凝血技能障碍、血小板减少、脾功能亢进等。

16 进入研究前2个月内存在明显的咳鲜血、或日咯血量达半茶勺(2.5ml)或以上者。

17 进入研究前3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基线期大便潜血++及以上,或患有脉管炎等。

18 进入研究前6个月内发生的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19 已知存在的遗传性或获得性出血及血栓倾向(如血友病人,凝血机能障碍,血小板减少,脾功能亢进等)。

20 需要使用华法林或肝素长期抗凝治疗,或需要长期抗血小板治疗(阿司匹林≥300mg/天或氯吡格雷≥75mg/天)。

21 首次用药前4周内并发重度感染(如:需要静脉滴注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药物),或在筛选期间/首次给药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38.5°C。

22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23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与过任何其他药物临床研究,或距离末次研究用药不超过5个半衰期。

24 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25 存在其他严重身体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增加参与研究的风险,或干扰研究结果,以及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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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信息
沈琳
北京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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